广西易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桂平市江口镇第一初级中学等8个学校食堂普通餐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5-G3-810039-YCGC)的质疑答复函
******有限公司******中学等******学校食堂普通餐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5-G3-810039-YCGC)的质疑答复函
******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中学等******学校食堂普通餐食品原材料联合采购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5-G3-810039-YCGC)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中标人在投标前没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合格投标人资格。请求在质疑回复时公示中标人2025年2月、3月、4月具有二维码食询功能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应当取消中标人资格,按采购文件规定由下一个中标候选人递补上来。”的答复如下:
1.贵公司提出的事实依据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中查询到的中标人社保信息缴纳人数为0”;该信息在2022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中显示无人员社保,即为2022年和2023年的数据。经过询问中标人,同时要求其提供佐证材料,中标人已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2******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贵财采〔2020〕20 号)中“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制度,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符合相关规定,故质疑人的请求不予以支持,敬请理解。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些规定体现了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相关要求;对于如何查询和使用记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是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理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依据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来进行判断,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未列入以上名单的供应商,可视为满足该项要求。
经以上核查,该中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且在投标期间已通过资格审查。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0日
附件:质疑答复函.pdf